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現實生活中,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不僅使易燃易爆設備本身遭到損壞,而且常常引發火災、爆炸事故,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和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犯罪對象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對象,即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所謂燃氣主要是指煤氣、天燃氣等可燃性氣體。燃氣設備主要包括供氣系統的燃氣發生裝置、燃氣凈化裝置、燃氣輸送設備等。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包括的內容則更為廣泛,可以包括燃氣設備之外的一切易于燃燒或者易于爆炸的設備,如用于化工、石油方面的油井、油庫、貯油罐,石油運輸管、貯氣室,制造或者儲存各種炸藥的設備等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易燃易爆設備,而不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而且,本罪的犯罪對象即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必須是處于正在使用中的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也就是說,過失損壞的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如庫存的、廢棄的、正在生產中的或修理中的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則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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