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司法實踐中,對于參加恐怖組織罪而言,行為人必須明知是恐怖組織而自愿參加,方可構成本罪。也就是說,對于那些不明真相、受騙上當而參加恐怖組織,一經發覺就表示并實際上與其脫離關系的人,則不能認定其構成參加恐怖組織罪.。但是,如果行為人最初因受騙而參加恐怖組織,后來明知恐怖組織的性質后仍然不退出,甚至積極進行恐怖活動的,則當然構成本罪。
2、本罪與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界限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參加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兩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非常相近,恐怖組織與黑社會性質組織都是犯罪組織,并且在人員構成、犯罪方式、活動形式等方面也非常相似。但兩者有著顯著區別:(1)類罪名不同.。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2)組織、領導、參加的犯罪組織不同.。恐怖組織一般政治色彩較濃,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更多是為了追求非法的經濟利益,主要構成對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嚴重破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