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根據司法實踐,一般是指供水單位及有關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只有他們才能直接涉及到供水、對病原體污染物的消毒處理等各項極易使傳染病傳播的具體工作.。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傳播嚴重危險這一結果是不明知的.。但行為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為則是故意的。如果行為人明知會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傳播嚴重危險而仍實施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為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而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三)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關于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傳染病是由各種病原體引起的,能在人與人、動物與動物或人與動物之間相互傳播的一類疾病。《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有甲、乙、丙三類共39種,其中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本罪在具體行為方式上表現為下述四種情形:(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本罪屬危險犯,必須以發生法定的危害危險,即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為必備構成要件.。甲類傳染病,就目前而言,包括鼠疫和霍亂兩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