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一條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追訴標準
(一)導致甲類和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的;
(二)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三)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四)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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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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