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至于本罪是否以牟利為目的,本條未作規定,一般而言,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多以牟利為目的,但并不以此目的為構成要件。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時也對公共衛生造成妨害.。只有獻血辦公室和采供血機構才有資格在其被許可的項目范圍內組織他人出賣血液,開展采供血業務.。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組織血源供血.。否則,即違反了血源和采供血管理的有關規定,侵犯了國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時該非法采集的血液流向社會后,即對公共衛生造成嚴重的妨害。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 “非法”是指違反我國獻血法規定的無償獻血制度.。本罪客觀特征集中表現為行為人將血液視為“商品”而組織他人加以出賣。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在組織他人賣血過程中實施了策劃、指揮、領導的行為即構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