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包括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單位不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非法行醫罪的主觀方面具有行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備行醫資格,仍然從事醫療活動。但行為人對造成就診人死亡、身體健康受損的后果,則可能是過失,也可能是間接故意,即其應當預見非法行醫行為有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傷害的嚴重后果,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或者已經預見到可能發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結果發生。
(三)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及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醫療活動主要是指診斷和治療,即通過各種檢查對疾病作出診斷,借用藥物、器械和手術等方法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延長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狀況的活動.。本罪是結果犯,必須達到情節嚴重,否則不構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