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的,根據具體的分工或職責,構成相應的犯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的行為。“組織”,是指鼓動、唆使、召集人員建立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犯罪組織的行為。“領導”,是指指揮、決定、安排、組織恐怖活動組織行動的行為。“積極參加的”,是指主動、自愿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人員.。“其他參加的”,是指除積極參加者以外的一般參加者,包括受他人鼓動、唆使、游說以及裹挾等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人員。
而且,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人員的分工或者職責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有的一開始僅是一般的參加者,后來可能成為組織者或者領導者,對此,應當以組織者、領導者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