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無論是專門從事狩獵的人員還是其他公民,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亦可構成本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而故意為之.。至于是為了營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對象是指除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和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陸生野生動物.。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禁獵區,是指國家對適宜野生動物棲息繁殖或者野生動物資源貧乏和破壞比較嚴重的地區,如國家自然保護區、風景區、城鎮、工礦區、革命圣地、名勝古跡等區域為保護野生動物而劃定的禁止狩獵區域.。所謂禁獵期,是指按法定程序規定,禁止進行狩獵活動的一定時間期限。一般是根據不同野生動物的繁殖及生長期(如肉食、皮毛成熟),而分別劃定的禁止狩獵的期間。其目的在于保證野生動物能夠擁有良好的繁殖環境,使其正常發展,保持并增加種群數量,供人們永續利用。禁獵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自然規規定。
所謂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壞森林的工具?!兑吧鷦游锉Wo法》第21條明確規定:“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毒藥、炸藥進行獵捕?!薄蛾懮吧鷦游锉Wo實施條例11條規定:“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汽槍、毒藥、炸藥、地槍、排銃、非人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獵裝置……”禁用工具還包括地弓、大鐵夾、大桃桿子,等等。
所謂禁用的方法,是指以破壞、妨害野生動物正常繁殖和生長的方法,如投毒、爆炸、火攻、煙熏、掏窩、揀蛋、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攻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