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自然保護地罪認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條新增條文。根據罪狀表述,《罪名補充規定(七)》將本條罪名確定為“破壞自然保護地罪”。主要考慮:(1)本條罪狀為“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顯而易見,本條規制的是對“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破壞行為。(2)根據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2019年6月26日)和生態環境部印發的《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暫行辦法》(環生態〔2020〕72號)的規定,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屬于自然保護地,且國家公園是自然保護地體系的主體。。
定義
構成要件
立案標準
量刑標準
量刑情節
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