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是中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由《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條將原"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合并修訂而成。
本罪保護對象包括《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列明的植物、古樹名木及省級以上林業部門認定的保護物種,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采伐、毀壞、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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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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