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guān)作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為.。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 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zhuǎn)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