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罰第349條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規定了兩個具體的量刑幅度:
第一個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個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里的所說的“情節嚴重的”一般是指:
(1)包庇重大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的;(2)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3)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或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或者時間較長的;(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為嚴重妨害了司法機關的刑事司法活動的。
2、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第349條、第356條的規定,有如下從重處罰的情節值得注意:
(1)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從重處罰;
(2)行為人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從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