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為準備實施恐怖活動而進行的準備活動,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積極為之,并且希望這種恐怖活動的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行為。包含四個方面:一是必須利用極端主義;二是在些基礎上的煽動和脅迫;三是針對的對象是不明真相的人群;行為的目的是達到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一般的煽動和脅迫行為,以及針對個別人的煽動和脅迫不能構成,或者只是單純出于個人特定的目的的煽動和脅迫行為,不能構成本罪。
所謂極端主義,是指極端主義為了達到個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而不惜一切后果地采取極端的手段對公眾或政治領導集團進行威脅;所謂煽動,是指慫恿、鼓動;所謂脅迫,是指威脅和強迫;所謂群眾,是指群眾,是指“人民大眾”或“居民的大多數”.。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滿足上述條件之一即構成本罪。本罪物“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有待于相關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