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興奮劑管理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罪名,用于規制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以及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向其提供興奮劑等助推性、教唆性興奮劑違規行為,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年1月24日,從中國反興奮劑中心獲悉,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楊某、劉某妨害興奮劑管理一案,對被告人楊某以妨害興奮劑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被告人劉某以妨害興奮劑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追繳被告人楊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