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刑事罪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09年修正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五千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較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4]2012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017年7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結合司法實際,對相關問題進行了進一步規范。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