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軍職人員的正常執行職務活動.。
根據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國防法》第53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支持國防建設,為武裝力量的軍事訓練、戰備勤務、防衛作戰等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第59條規定:“現役軍人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違反國防法規定的公民國防義務,直接危害國防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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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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