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為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明知”,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1.曾因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被責令改正后又實施的;
2.在執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檢查等行為,在其攜帶、藏匿或者丟棄的物品中查獲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3.采用偽裝、隱匿、暗語、手勢、代號等隱蔽方式制作、散發、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4.以虛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虛假方式辦理托運,寄遞手續,在托運、寄遞的物品中查獲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5.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應當知道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