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既可以由中國人構成,也可以由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構成。例如,外國人船只、汽車飛機進人中國境內,也構成劫持船只、汽車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但對犯罪目的沒有要求,行為人劫持汽車、船只,不論出于何種目的,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船只、汽車的交通運輸安全和不特定多數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本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船只、汽車。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船只、汽車.。船有機動船和非機動船之。這里所說的船只應理解為機動船,非機動的木帆船、牛皮劃等小船遭受侵犯雖也可造成損失,但一般不危害公共安全.。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車的行為。暴力,是指對船只、汽車上的人員,特別是駕駛人員、售票人員,實施捆綁、毆打、傷害等行為,迫使船只、汽車改變方向或自己親自控制航空器。脅迫,是對乘務人員施以精神恐嚇和強制,如以車、船相威脅,使駕駛、操縱人員不敢反抗,聽憑其指揮或自已親自操縱駕駛。其他方法是指上述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任何其他劫持方法,如使用麻醉品將駕駛人員致醉、致昏等,使駕駛人員處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狀態,從而達到劫持船只、汽車的目的。這里的劫持,是指犯罪分子以上述手段按照自己的意志強行控制船只、汽車的行為。
劫持船只、汽車罪是行為犯,不是結果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車的行為,即構成本罪既遂,而不論其犯罪目的是否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