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如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涉及境外勾結等):可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刑法》:
第一百零三條 【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條 【與境外勾結的處罰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 【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