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和第三百九十四條的規定,貪污罪可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一)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以貪污論。
(二)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三)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四)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