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未遂與既遂的界限
本罪屬行為犯。對于擅自行為,只要行為人出于非法銷售目的將制造行為實施完畢即構成本罪既遂,至于是否已將制造的槍支銷售出去則無任何影響。當然,已開始實施了制造行為,但還未制造完畢,如在制造過程中被查獲,則應根據情況構成未遂或中止。對于銷售行為,則必須已將槍支賣出,才能構成既遂,否則應以未遂或中止處理。
(二)本罪與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罪的界限
二者的區別主要是1)本罪為特殊主體,且只有依法被指定為制造、銷售槍支的單位才能構成;后者則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個人,還可以是單位。本罪主體具有制造或銷售槍支的資格,只是行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而屬非法;后罪主體則無制造或銷售槍支的資格,主體本身則構成非法。(2)本罪必須具有非法銷售的目的;而后罪則不論是為了銷售還是為了自用,均不影響其罪成立.。(3)本罪在客觀方面必表現為法定的9種形式之一,否則不能構成其罪;后者在客觀方面則沒有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