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造謠惑眾罪
戰時造謠惑眾罪是指軍職人員在戰時由于貪生怕死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故意編造、散布謠言,煽動怯戰、厭戰或恐怖情緒,動搖軍心的行為。該罪侵犯部隊作戰利益,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戰時實施造謠惑眾行為,犯罪主體為戰時參與作戰或擔負作戰任務的軍職人員,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若以反革命為目的實施本罪,則按反革命罪相關規定論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條,犯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構成要件
認定
立案標準
量刑標準
量刑情節
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