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形與從寬處理
如果因正常生產、生活需要(如筑路、建房)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數量未達嚴重標準且確有悔改表現,可依法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甚至可免除處罰。
主動上交槍支或彈藥的,檢察機關可能依據情節作出不起訴決定;持有槍支剛達認定標準且用于合法經營活動的,可能適用緩刑.。
司法解釋的其他要點
本罪屬于選擇性罪名,具備持有或私藏行為之一即構成犯罪.。
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槍支、彈藥是自己非法制造、買賣或盜竊、搶奪所得,應以相應罪名(如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罪)論處,不再另定私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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