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對“嚴重后果”和“特別嚴重后果”進行了細化,具體如下:
認定“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對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認定“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情形(對應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且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且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從重處罰情節(如未取得安全許可、破壞安全設備、事故后逃避責任等),可酌情從重處罰。
從輕處罰情節(如積極搶救、配合調查、主動賠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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