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款是關于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危及安全駕駛的犯罪及其處刑的規定。
構成本款規定的犯罪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 一是犯罪的主體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個別情況下,車輛上的售票員或者安保員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 二是行為發生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包括公共汽車、公路客運車、大中型出租車等車輛。
◆ 三是行為人實施了對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的行為.?!皳尶伛{駛操縱裝置”并不需要行為人實際控制駕駛操作裝置,只要實施了爭搶行為即可。
◆ 四是行為人的行為干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即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導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駛,車輛失控,隨時可能發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車輛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現實危險。
如果行為人只是辱罵、輕微拉扯駕駛人或者輕微爭搶方向盤,并沒有影響車輛的正常行駛,不宜作為犯罪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第2款是關于駕駛人員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安全駕駛的犯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構成本款規定的犯罪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 一是犯罪的主體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
◆ 二是行為發生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
◆ 三是行為人實施了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的行為。這里的“擅離職守”指駕駛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控制車輛,擅自離開駕駛位置,或者雙手離開方向盤等。
◆ 四是行為人的行為危及公共安全。即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導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駛,車輛失控,隨時可能發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車輛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現實危險。如果行為人只是辱罵、輕微拉扯乘客等,并沒有影響車輛的正常行駛,不宜作為犯罪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第3款是關于實施本條規定的犯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如何處理的規定.。行為人實施本條第1款、第2款規定的犯罪行為,也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的其他規定,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如果與本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出現了競合的情形,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