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的具體情形
第一類情形: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篡改、隱瞞、銷毀相關數據、信息.。
例如,故意關閉瓦斯報警裝置導致安全隱患,此類行為通常被視為情節嚴重。
第二類情形: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等,而拒不執行。
關鍵在于“拒不執行”的主觀惡意和危險持續時間,若經整改后仍拒絕改正,可能加重情節。
第三類情形:未經批準或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或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作業。
擅自作業的規模、持續時間及是否造成實際危險會影響嚴重性認定。
“現實危險”的認定
“現實危險”指緊迫、現實存在的事故風險,可能隨時導致重大傷亡或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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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時需綜合行業屬性、現場環境、違規行為嚴重程度、整改措施及時性等因素。
例如,重大隱患被責令整改后未及時糾正,且危險狀態持續,則可能認定為情節嚴重。
從重與從輕情節
從重情節:如行為人明知違規仍故意實施(間接故意),或多次違規、造成較大社會影響。
司法實踐中,對逃避監管、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傾向從嚴處理。
從輕情節:如主動消除危險、配合整改、未造成實際后果等.。
若危險被及時排除且無嚴重后果,可能適用較輕刑罰或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