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規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類別.。該罪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存在關閉或破壞安全生產設備、拒不執行停產整改措施、擅自從事高危生產作業等三類情形,且具有引發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其中“現實危險”需滿足事故風險緊迫且未被及時消除的標準,第二類情形須以行政責令整改拒不執行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3月1日施行的罪名補充規定明確該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