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令冒險作業是指那些負有生產、作業指揮和管理職責的人員,為了獲取高額利潤,明知存在安全生產隱患,或者為了獲得高額利潤,采取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在生產、作業人員拒絕的情況下,利用職權或者其他強制手段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這里的“強令”不一定表現為惡劣的態度、強硬的語言或者行動,只要是利用組織、指揮、管理職權,能夠對工人產生精神強制、使其不敢違抗命令,不得不違章冒險作業的,均可構成“強令”。
冒險組織作業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設的行為方式,即“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安全生產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據此,本條中規定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有關國家、行業標準確定;“明知”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對事故隱患的存在可能導致的危害后果雖然不是積極追求,但存在魯莽、輕率心態;“不排除”是指對重大隱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危險;“仍冒險組織作業”是指明知具有重大事故隱患未排除,仍然組織冒險作業,如已發現事故苗頭卻不聽勸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納工人和技術人員意見,導致事故發生的,或者通過惡劣手段掩蓋安全生產隱患,蒙騙工人作業,在出現險情的情況下仍然繼續生產、作業或者指揮工人生產、作業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