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機動車所有人、承包人、管理人或者運輸企業中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致人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存在交通肇事罪與本罪的競合。對此,公安交管部門經調查取證確認,上述人員在駕駛人駕車行駛過程中實施指使、強令違章駕駛并因此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的,根據《刑法》第13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3號)第7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3號)第7條規定:“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按照交通肇事罪立案偵查;如果上述人員在日常工作中即發現車輛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但為了短期利益對之置之不理,客觀上又實施了強令駕駛人違章冒險運輸或者冒險組織運輸的行為,并因此導致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應當按照本罪立案偵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