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顛覆國家政權罪與分裂國家罪的區別兩罪都是極為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因此處罰很重,在條文上位于本章犯罪的前列。它們的區別主要是:(1)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本罪客體是國家政權,后罪客體是國家統一.。(2)犯罪行為內容不同。本罪是顛覆政權,后罪是分裂國家。(3)犯罪主觀主面和犯罪目的相應地存在區別。
(二)顛覆國家政權罪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區別一是行為方式不同,本罪是組織、策劃、實施的方式,后罪則是煽動群眾的方式.。二是犯罪故意不同,但兩罪在犯罪的直接客體上、犯罪目的上是完全相同的,這正是它們被規定于同一條文的原因。
(三)在顛覆國家政權罪中行為人如果使用暴力手段時,應注意與本法第104條中武裝暴亂罪的區別。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性質屬于武裝暴亂的,則應依第104條規定的武裝暴亂罪定罪處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