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正常活動和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基礎,而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則是進行教育的最基本條件。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必須符合一定的安全標準,這樣才能保障正常的教學秩序和廣大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如果校舍、教育教學設施不符合安全標準,一旦發生教育教學設施重大安全事故,不僅會造成不特定師生員工的重傷、死亡和國家財產的重大損失,而且還會擾亂正常的教學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因此,對校舍、教育教學設施負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必須正確履行職責,維護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和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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