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給行為人增加了一種行為模式,即提供假藥給他人使用。該行為模式有三個重點(diǎn):(1)行為人系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如醫(yī)院工作人員、藥店工作人員等;(2)行為人需主觀明知該藥品系假藥,這也要求行為人的主觀方面系故意;(3)要求提供給他人使用。這里的提供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贈與,如果是有償提供,那就屬于銷售假藥罪;如果屬于無償贈與,就可以提供假藥罪追究行為人刑事責(zé)任。同時在刑罰的標(biāo)準(zhǔn)上,提供假藥罪和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的量刑檔次都是一樣的,只是有可能會在具體的適用上有所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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