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法定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依照《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釋》第2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41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1)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4)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依照《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釋》第3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41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1)引發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2)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的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3)生產、銷售、提供的假藥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1條規定情形之一的;(4)根據生產、銷售、提供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對人體健康危害程度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本解釋第1條規定的情形是指:(1)涉案藥品以孕產婦、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2)涉案藥品屬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冒充其他藥品的;(3)涉案藥品屬于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4)涉案藥品系用于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5)藥品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的;(6)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最高法定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依照《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釋》第4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41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致人重度殘疾以上的;(2)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3)造成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4)造成10人以上輕傷的;(5)引發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6)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的金額50萬元以上的;(7)生產、銷售、提供的假藥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1條規定情形之一的;(8)根據生產、銷售、提供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對人體健康危害程度等,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本解釋第1條規定的情形同前.。
2.從重處罰情形.。根據《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釋》第1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1)涉案藥品以孕產婦、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2)涉案藥品屬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冒充其他藥品的;(3)涉案藥品屬于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4)涉案藥品系用于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5)藥品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的;
(6)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