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標準分為兩檔:造成輕傷、重傷或器官功能障礙視為“嚴重危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引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藥品使用單位有償提供劣藥按“銷售”論處,無償提供則屬“提供”范疇。司法解釋還規定對孕產婦、兒童用藥及急救藥品等特殊情形從重處罰,并明確生產行為包含藥品原料的合成、精制等工序。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