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特殊用途化妝品(指育發化妝品、染發化妝品、燙發化妝品、脫毛化妝品、美乳化妝品、健美化妝品、除臭化妝品、祛斑化妝品、防曬化妝品)投放市場前必須進行產品衛生安全性評價。”第31條規定:“化妝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應檢查所進化妝品是否具有國產化妝品標簽或小包上應有《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并具有企業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特殊用途化妝品還應具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批準文號。進口化妝品應具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文件(復印件)。不具備以上標記或證件的化妝品不得進貨并銷售
.。”國家對化妝品的生產和銷售之所以實行如此嚴格的監督和管理,是因為這些化妝品都直接用于人體。如果產品的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不但起不到化妝品應有的作用,反而會影響或者損害人們的身心健康。但是,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為貪圖不義之財,在化妝品中摻雜使假,生產和銷售嚴重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
.。這種行為不僅嚴重侵犯了國家對化妝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權利,往往造成使用人的皮膚不同程度地受到感染、灼痛、腫脹,甚至真皮受損,導致毀容的嚴重后果,應受刑法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