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1、立案標準(情節較輕)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二件以下的,屬于走私文物罪“情節較輕”。
2、情節嚴重
(一)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級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并具有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等惡劣情節的。
3、情節特別嚴重
(一)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級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并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的;
(三)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并具有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種車進行走私等嚴重情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