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數量標準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達到以下數量之一的,應當立案追訴:
數額較大:走私貴重金屬500克以上。
數額巨大:根據早期司法解釋,走私黃金累計2千克(2000克)以上可視為數額特別巨大,但當前主流的立案標準仍以500克為起點。
二、 情節標準
即使走私的貴重金屬數量未達到500克,但如果具有下列嚴重情節之一的,也應當立案追訴:
曾因走私受過處罰:曾因走私貴重金屬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在二年內曾因走私貴重金屬受過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
抗拒緝私: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海關緝私的,將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和妨害公務罪,依法數罪并罰。
其他嚴重情節:例如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或船只進行走私等情節惡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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