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且只能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國公民.。外國公民不能構成本罪.。外國人策動或幫助中國公民投敵叛變的,應以投敵叛變罪的共犯論處。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投敵叛變行為,不論是基于危害國家安全而主動叛變投敵,還是受他人策動、勾引、收買或被捕、被俘后經不起考驗而投敵,皆不影響本罪構成。如果行為人被捕、被俘而未投降敵人的,不構成本罪。投敵叛變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從而與不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的偷越國(邊)境犯罪嚴格區別。投敵叛變后,又進行危害國家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要實行數罪并罰.。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國家的效忠義務.。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投敵叛變的行為。投敵就是投奔敵國、敵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敵人、背叛國家。行為的具體表現:一是投奔到境外的敵對國家及其控制區;二是投奔國內的敵對方面;三是通過與境外敵對國家或敵方聯絡,成為敵方助手,實際上已背叛國家;四是在戰爭狀態下投奔或投靠已進入境內的敵方,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敵人。投敵的目的是為了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如果不是為了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而是羨慕資產階級生活方式,追求資產階級的民主、自由,或者為了投親靠友、求學、做工、繼承財產等,投奔敵方的,不構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