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投敵叛變罪,必須實施了投敵叛變的行為。這種行為可能是由于被策動、勾引、收買、脅迫或者是被捕、被俘后經不起考驗而發生,也可能是基于敵視人民民主專政或者為了推翻社會主義制度而叛變投敵等,這些起因不影響投敵叛變罪的認定.。應當注意區分的是,被敵人捕獲、俘虜同被捕、俘后投敵叛變的本質區別.。只有在被捕、俘后向敵屈膝投降出賣國家秘密、提供情報、出賣國家利益或者進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才構成投敵叛變罪。
二、對于不是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而是出于某些個人目的偷越國邊境,投奔外國或者境外敵人控制區,不應以投敵叛變罪論處,其中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以偷越國(邊)境罪論處。
投敵叛變罪是不是會直接判處死刑
三、犯投敵叛變罪的,只能是中國公民。投敵叛變,既可以單人實施,也可以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實施,它反映了不同的危害程度和犯罪情節。本罪作了區別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