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與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的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
本罪主體為正在進行清算的公司、企業,是單位犯罪,而后者主體則為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自然人犯罪。
2、侵犯的客體不同.。
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業清算制度及債權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后罪則侵犯的是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及股東和其他人的利益.。
3、客觀方面不同。
首先兩罪的時間要件不同。本罪只發生在公司、企業清算期間,后罪則是公司正常運作期間。犯罪的行為方式有所不同.。本罪表現為隱匿財產、虛偽記載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而后罪主要表現為編制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
4、犯罪目的不同。
本罪行為人的目的是逃避公司、企業債務,而后罪則是欺騙股東和社會公眾,騙取他們的投資。
(二)本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主體為正在進行清算的公司、企業,是單位犯罪,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的人員,包括董事、監事、經理及一般工作人員均可成為犯罪主體,是自然人犯罪.。
2、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公司、企業債務,而職務侵占罪的目的則是為了非法占有公司財產。
3、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業清算制度和債權人及其他人的利益,而職務侵占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財產權及股東的利益.。
4、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在公司、企業清算期間,隱匿財產、在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上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及其他人利益的行為。職務侵占罪則表現為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