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清算罪的司法解釋主要依據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條,該規定明確了立案追訴標準。
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隱匿財產價值在50萬元以上;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涉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價值在50萬元以上的;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指達到該數額的80%以上),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該罪的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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