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的司法解釋主要規定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
立案標準
金額標準:隱匿、故意銷毀的會計憑證、賬簿、報告涉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上。
法定提供義務: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主管部門提供但拒不提交相關材料。
其他情節嚴重情形:如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等.。
法律依據
該罪依據《刑法》第162條之一規定,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及責任人員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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