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該罪的立案標準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且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嚴重不負責任”的具體表現形式多樣,例如粗枝大葉、盲目輕信,不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合同主體資格、資信情況或履約能力;無視規章制度擅自越權簽訂或履行合同;或因以權謀私導致被騙等。
關于“重大損失”的認定,司法實踐中通常參考以下情形: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或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被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等.。
1 對于金融機構或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特殊標準為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逃匯一千萬美元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構成本罪不以對方當事人被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犯罪為前提,只要對方行為涉嫌詐騙犯罪即可。
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該罪的立案標準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主要包括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不滿三十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各省對“特別重大損失”的具體數額標準可能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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