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的情境要素
所謂“履行公務期間”,一般是指行為人依照法律規定或授權擔任職務,并按照一定權限行使職務、行政管理職能的期間。對此,應從時間和業務性質兩方面進行限定。首先,從時間維度來看,應當是該國家工作人員從任職起到被解職止這一期間,既包括某一職位的正常任期,也包括連任期限,還包括升遷、降職等在內,只要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國家職能部門存在穩定的職位隸屬和管理的事實,均為本罪的“公務期間”.。其次,“履行公務”的內容應當是與其職務有關的一切公共事務,而不僅包括具體的本職工作事項。不論是常任的還是臨時的,不論是有報酬的還是無報酬的,不論是在編的還是編外的,只要屬于依法或依特別授權、委派從事的公務均可。當然以下幾種情形應當排除在外:行為人雖然具有公職身份,但其在一定期間內不能正常履行職責、因病修養、離職到境外學習、被停職審查但尚未辦理相關手續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