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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揚州刑事辯護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看守所會見、出庭辯護等法律幫助、為刑事訴訟被告人提供刑事辯護、代理受害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參與刑事案件的調解與和解、免費法律咨詢等。
★遇到刑事犯罪問題,需要咨詢律師?
律師熱線:(看守所會見、申請取保候審、從輕緩刑辯護)
★揚州刑事辯護律師談在辯論中,當事人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辯論的語言應簡單明了并富有邏輯,不得有對對方進行侮辱、謾罵等人身攻擊性的語言;
二是辯論應緊緊圍繞案件爭議焦點,不可對一些旁枝末節糾纏不清而忽略主題;
三是下一輪的發言不得重復上一輪發言的觀點與內容;
四是如欲打斷對方的辯解而欲與其辯論,應經審判長許可。
依據最高法院有關規定,審判人員不得對案件性質、是非責任發表意見,不得與當事人辯論。如果辯論中提出了與案件有關的新的事實、證據,審判長有權決定停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如果有在法庭上調查不清而又是影響作出裁判的重要事實證據,則應當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揚州刑事辯護律師談我國為什么要實行“死刑緩期執行”制度?
死刑緩期執行,是我國刑法所獨有的一種刑罰制度。它適用于那些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罪犯。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固定為兩年
.。
實行這個制度,是為了體現不廢除死刑,但殺人要少的政策。它沒有放松對罪大惡極的罪犯的懲辦,同時又給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爭取減刑的最后機會。這種制度,對于分化瓦解敵人,懲罰和改造罪犯是有利的,而且可以為國家保存一批可以利用的勞動力。
死刑緩期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法律規定:對于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這是中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
.。
對于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這是中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
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核準,執行死刑。
★揚州刑事辯護律師談無罪辯護的可行性:
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收集證據:(1)控訴方或辯護方提供的證據,能證明屬于下述情況,依據法律應當認定被告人無罪的:被告人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被告人行為系合法行為;被告人沒有實施控訴方指控的犯罪行為;(2)控訴方指控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3)其它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情況
.。( 最后,被害人、證人翻供時,不要冒然進行無罪辯護。律師遇到被害人、證人翻供的情景, 申請.或者.調取證據,如果申請不能成功, 申請被害人或者證人當庭出證。
另外,一旦律師決定了作無罪辯護,就要敢于堅持
.。一些案件,由于被告人已經長期羈押,若無罪釋放,被告人將來會要求國家賠償,如果被告人及其家人不讓律師做無罪辯護,那么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及其家人往往會妥協,然后迫使律師放棄無罪辯護。此時律師要敢于堅持
.。
★揚州刑事辯護律師談職務侵占罪與挪用資金罪的區別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挪用資金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兩者的相同點是犯罪主體上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客體上侵犯的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兩者的區別是:⑴犯罪客體不盡相同
.。兩罪雖然都侵犯了財物的所有權,但職務侵占罪侵犯了財物所有權的全部權能;而挪用資金罪只侵犯了所有權的一部分,即侵犯了資金的使用權和收益權,但并未侵犯處置權。⑵犯罪行為對象不盡相同,職務侵占罪的對象是本單位的財物,外延廣于資金;而挪用資金罪只能是本單位的資金。⑶犯罪故意內容不同,職務侵占罪的故意內容是以非法占為已有為目的,完全不打算歸還;而挪用資金罪的故意內容只是暫時借用本單位的資金,準備日后歸還
.。
★揚州刑事辯護律師談盜竊既遂與未遂
關于盜竊罪的既遂標準,理論上有接觸說、轉移說、隱匿說、失控說、控制說、失控加控制說。我們主張失控加控制說,即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時,或者行為人已經控制了所盜財物時,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與行為人的控制通常是統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著行為人的控制
.。但二者也存在不統一的情況,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為人并沒有控制財物,對此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因為本法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到底是社會危害性的區別。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沒有理由以未遂論處。例如,行為人以不法占有為目的,從火車上將他人財物扔到偏僻的軌道旁,打算下車后再撿回該財物
.。又如,行為人讓不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放在浴室內的金戒指藏在隱蔽處,打算日后取走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行為人后來由于某種原因沒有控制該財物,但因為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而不能認定為未遂
.。所應注意的是,在認定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時,必須根據財物的性質、形態、體積大小、被害人對財物的占有狀態、行為人的竊取樣態等進行判斷。如在商店行竊,就體積很小的財物而言,行為人將該財物夾在腋下、放人口袋、藏入懷中時就是既遂;但就體積很大的財物而言,只有將該財物搬出商店才能認定為既遂。再如盜竊工廠內的財物,如果工廠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則將財物搬出原來的倉庫、車間時就是既遂;如果工廠的出入相當嚴格,出大門必須經過檢查,則只有將財物搬出大門外才是既遂
.。又如間接正犯的盜竊,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財物,即使利用者還沒有控制財物,也應認定為既遂。在我們看來,一概以行為人實際控制財物為既遂標準的觀點,過于重視了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但輕視了對合法權益的保護;過于強調了盜竊行為的形式,但輕視了盜竊行為的本質。
★揚州刑事辯護律師談搶劫罪罪與非罪的界限
1、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 、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征,構成了搶劫罪。立法上沒有搶劫的數額和情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構成了搶劫罪。例如:青少年偶爾進行惡作劇式的搶劫搶劫罪,行為很有節制、數額極其有限,如強索少量財物,搶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屬于一般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搶劫罪。
2、因為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搶回彩禮、陪嫁物,或者強行分割并拿走家庭.有財產的,即使搶回、拿走的份額多了,也屬于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方法不當的問題,不具有非法強占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為子女離婚、出嫁女兒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糾集親友多人去砸毀對方家庭財物,搶吃糧菜雞豬,屬于婚姻家庭糾紛中的泄憤、報復行為,一般應做好調解工作,妥善處理,不要作為搶劫論處
.。
★揚州刑事辯護律師談審查起訴時人民.能把案件退回嗎
一般的刑事訴訟過程,是案件經過公安機關偵查后,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人民.,人民.審查是否需要向人民.提起公訴
.。法律規定,人民.審查案件的時候,主要應當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有無遺漏罪行,是否有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等
.。人民.經過審查案件后,可能就有兩種結果,一是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向人民.提起訴訟;二是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不能向人民.提起訴訟。
在不具備起訴條件的諸多因素中,其中有一種情況就是人民.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與定罪量刑有關的重要情節,需要補充偵查的。對這種情況,作為起訴一方的人民.由于提不出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確鑿證據,如果再向人民.提起公訴,就刑事訴訟活動而言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做法,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任務也是不相吻合的。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從某種意義上講,這也是人民.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一種監督
.。
公安機關應當認真對案件重新進行審查,補充需要的證據。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是有期限限制的,即公安機關接到人民.退回補充偵查的案卷材料后,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在這一個月的補充偵查時間里,如果犯罪嫌疑人原來已被采取了強制措施,如已被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是否需要變更或取消強制措施,一般應由公安機關決定
.。公安機關經過補充偵查后,認為證據已經確實、充分,足以證明犯罪的,可以再次移送人民.,要求起訴。如果公安機關在一個月內沒有掌握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可以作撤銷案件處理
.。
人民.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后,將案件重新移送.,.依法可以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為了避免司法機關反復對同一個案件審查、偵查,無限制地延長訴訟時間,刑事訴訟法對人民.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次數也作了限制性規定,即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就是說,如果公安機關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仍不能掌握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的,應當作撤銷案件處理,不能再移送人民.要求起訴,人民.也不能再退回公安機關要求補充偵查,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
★揚州刑事辯護律師談聲像資料鑒定
聲像資料鑒定,包括對錄音帶、錄像帶、磁盤、光盤、圖片等載體上記錄的聲音、圖像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況過程進行的鑒定和對記錄的聲音、圖像中的語言、人體、物體作出種類或者同一認定。
“聲像資料鑒定”,是指運用物理學和計算機學的原理和技術,對錄音帶、錄像帶、磁盤、光盤、圖片等載體上記錄的聲音、圖像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況過程進行鑒定;并對記錄的聲音、圖像中的語言、人體、物體作出種類或同一認定。
聲像資料以其記載的信息起證明作用,但在很多情況下,需要通過鑒定才能揭示聲像資料記載的信息與待證事實的聯系并使之發揮證明作用。如錄音資料可以證明人 在有關事件中用語言表達的思想內容,錄有嫌疑人在電話中勒索錢財的聲音內容,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明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明。對聲像資料的鑒定主要是鑒定 聲像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況過程,以及對聲像中的語言、人體、物體作出種類和同一的認定
.。認定種類的鑒定,其鑒定只表明檢材與樣本種類屬性 相同,或單獨確定被認定客體的種屬范圍,不能肯定認定客體與被認定客體的同一..。認定同一的鑒定,是運用物理學和計算機學的原理和技術,確定與案件有關 的具體物的同一。根據聲像資料在案件中記錄下的反映有關客體特征的信息與案件發生后搜集到的作為樣本的聲像資料進行比較可以認定具體的人、物和有關情況。 如在利用錄音資料作為證據時,可能需要證明錄音資料中的聲音是否為某一特定的人所發出的問題。由于每個人說話時都有自己獨特的語音.慣特征,并可通過錄音 資料反映出來,通過鑒定可以認定錄音資料的具體內容是否為某一特定的人所說,從而為案件的調查和審理提供依據
.。聲像資料記載的信息主要是以電磁方式或通過 電磁方式轉化為其他方式存在的。具體的記錄方法有很多種,鑒定時需要根據具體記錄方法保存信息的規律進行分析,找到有證據價值的信息,這種分析經常需要借 助于一定的儀器設備,如要分辨模糊的錄音材料中的語音信號或模糊錄像資料中的圖像信號就需要一定的語音或圖像處理設備去除背景噪聲等。
實際中使用的聲像資料經常是經過復制的,利用一定的設備可以在復制的過程中對復制的信息進行刪除和修改的處理
.。聲像證據是否被復制修改對其證明力有重要影 響,也是審查聲像證據可靠性的重要方面。以錄音資料為例,除了由于技術條件所限未記錄下有意義的信息或無法分辨記錄內容的情況外,原始的錄音一般能夠真實 地反映實際中有關聲音的情況
.。未經編制而復制的錄音資料,根據復制的方式不同,可能有不同程度的失真。失真程度嚴重時,會影響到對其內容的分辨,甚至失去 證據價值
.。但在一般情況下,復制的錄音資料能真實地反應實際情況,采用數字信號記錄并復制的錄音資料,可以多次復制而不損失任何有用的信息,如果是經過編 輯后復制的錄音資料,雖然其中包含有價值的信息,但錄制的內容可能被人為改變而不能反映事件發生時的真實情況,其證明力將會大大降低
.。對于錄音資料是否曾 經過編輯,可以通過鑒定解決
.。
★揚州刑事辯護律師談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估價機構估價;
(二)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盜竊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四)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后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復制前六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
(五)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
.。
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于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揚州刑事辯護律師談死刑案件的程序
我國法律規定,有可能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必須要有律師,即使被告人本人或家里不請律師(無論出于什么原因,如貧窮、絕望等),.也必須要為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免費為其辯護
.。當然,.在指定時,也應當指定有經驗的、 的刑事辯護律師,被指定的律師應當熟悉刑事法律,否則,可以說明理由,請.另行指定可以勝任的刑事律師
.。
在目前的中國,有的案件被告人被判處死刑后,必須由最高人民.核準死刑才能夠執行,如金融詐騙、走私、貪污、受賄案等;有的案件被告人判處死刑后,不需最高人民.核準,而是由省一級的高級人民.核準,如殺人、搶劫、強奸案等
.。在既有由最高人民.核準的案件又有由高級人民.核準的.同犯罪案件中,則一律由最高人民.核準
.。
須特別指出的是,販毒案件,只有云南、廣東、廣西、四川、甘肅、貴州省的高級人民.有權核準死刑,其他省的死刑判決必須由最高人民.核準。
此外,律師對上訴不加刑原則在死刑案件中尤其應當重視,如果被告人被一審.判處死刑,一定要讓被告人提出上訴,因為上訴不會加重被告人的刑罰,而存在著減刑改判的希望
.。
死刑案件的律師對死刑復核程序一定要非常熟悉并熟練運用,因為死刑復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關口,①每年各省級高級人民.報請最高人民.核準的死刑案件,大約有百分之十幾到百分之二十幾的改判率
.。②律師對執行死刑的程序等也要非常熟悉,這樣才能盡一切可能、用盡一切救濟途徑,盡量挽救被告人的生命,使被執行死刑的人真正是那些理應受到死刑懲罰的人。
我國刑訴法規定了“停止執行”死刑的情形:負責執行死刑的.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
.。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發出執行死刑命令的.由其作出裁定:①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②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③罪犯正在懷孕
.。第①和第②項停止執行死刑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發出執行死刑命令的...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第③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依法改判。
我國刑訴法還規定了“暫停執行”死刑的情形:在執行(死刑)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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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財產間接損失怎么算的 名譽權財產間接損失怎么算的?民法總則沒有規定名譽權財產間接損失的計算方式,侵害名譽權的損害賠償一般考慮以下因素:1、從侵害情節來考慮,侵害情節較重,造成較嚴重的后果的,可以予以賠償。2、從受害人的諒解程度考慮。如果責令加害人承擔非財產責任后,受害人能夠諒解,就說明受害人的精神創傷已經平復,可以不予以賠償。3、從加害人認錯態度考慮。如果受害人諒解而加害人仍不認識錯誤,則不能因為受害人精神創傷的平復而對違法行為不予以制裁,仍應責令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二、侵犯名譽有哪些懲罰?1、公開賠禮道歉,公開消除.
故意傷害判刑的標準是怎樣的 故意傷害判刑的標準是怎樣的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根據具體傷害情形,損害程度的不同,
量刑標準也有所不同,具體如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1、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或管制刑;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于輕度和重度之間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故.
民事訴訟執行中止情形有哪些
民事訴訟
執行中止情形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
法院應當裁定中止
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
執行的;(二)案外人對
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
法院認為應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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