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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遺產.勞動工傷.公司.法律顧問.合同.債權債務.投資.金融保險.期貨證券.房產.建筑工程.土地糾紛.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訴訟.知識產權.專利商標.海商海事.涉外法務.國際貿易 |
| ·違章建筑享有什么權利? 違章建筑雖然違法,但是違章建筑的建造者對違章建筑仍享有一定的權利。 1、有權處分建筑材料。雖然建造人對該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權,因此亦不享有處分權,但違章建筑物建造人對違章建筑物的構筑材料享有所有權,對構筑材料當然享有處分權。 2、有權占有建筑物。占有是一種事實而非一種權利,是一種人對物的控制與支配狀態。占有可因享有所有權、他物權或者其他權利而發生,也可因某種缺乏權利依據的行為以及單純的自然事實而發生。違章 ·認定違章建筑的是哪一個政府部門? 根據《城市規劃法》的規定,違章建筑的認定,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權范圍,判斷某一建筑是否屬于違章建筑,必須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而拆遷人或者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都沒有認定的權利。 ·違章建筑的分類 對違章建筑的分類最常見的是從表現形態上劃分,如認為違章建筑主要包括: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的建筑;擅自將臨時建筑建設成永久性的建筑。 此外,還可以分別按違法行為的構成、違章建筑對規劃影響的程度、實際用途等為標準進行劃分。 以違法行為的構成為標準,可將違章建筑劃分為單一違法行為的違章建筑和數個違法行為的違章建筑 ·違章建筑當事人在拆遷中的法律地位 根據2001年《拆遷條例》規定,被拆遷人只能是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故只擁有違章建筑的當事人由于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則不屬被拆遷人。 由于違章建筑的當事人在拆遷中無相應的法律地位,不僅對違章建筑的當事人將產生重大影響,同時也對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產生重大影響。 解決這一問題最根本的辦法是對《拆遷條例》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但在拆遷條例修改前,最好的辦法就是由行政機關先行對違章建筑作出界定,然后根據界定結論確定違章建筑當事人 ·對于違章建筑的處理程序 1.規劃部門依法對違章建筑進行查證和認定,做出《限期拆除違章建筑的通知》,并送達當事人。 2.當事人在收到《通知》后,應當在通知規定期間內自行拆除違章建筑。當事人逾期拒不自行拆除的,規劃部門出發《強制拆除違章建筑的公告》,并送達當事人。《公告》發布之日起7日后,可以對違章建筑實施強制拆除。 3.當事人對城市規劃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對違章建筑的強制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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