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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看守所地址在舟山市普陀區桐嶺路,靠近桐嶺村,是舟山市普陀區...關押犯罪嫌疑人的場所
.。
友情提示:舟山市普陀區看守所不準家屬會見,只有律師才能見到犯罪嫌疑人,需要會見、取保候審、申訴、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保外就醫、減刑等法律幫助的,聯系律師。
■舟山市普陀區看守所相關機構:
舟山市...普陀區分局地址:普陀區東港街道昌正街169號
舟山市...普陀山分局森林.地址: 舟山市普陀區龍興路18號
■舟山市普陀區看守所律師會見規定:
1.不得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友一同會見;
2.未經看守所同意,不得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傳遞物品、信函;
3.不得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通信工具;
4.經看守所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辯護律師在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可以進行錄音、錄像、拍照;
5.應注意監所安全、保護自身安全,以及防止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脫逃、自殺;
6.不得威脅、引誘、欺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背事實改變陳述;
7.不得引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活動。
■舟山市普陀區看守所以案說法--商業秘密
蔡某某的證言:證實“謝某某在擔任研發部高級工程師期間非常了解我公司目前開發設計的產品資料”
.。
辯護人認為,該份證言并不能證明謝某某掌握涉案兩款產品的技術秘密,更不能證明謝某某拷貝帶走了這些信息。而且作為副總經理,蔡某某和董事長王某某關于技術秘密的表述也不一致,這更加證明了yy公司沒有技術秘密,或對技術秘密沒有清晰的界定
.。同時,蔡某某與yy公司有直接利害..,其證言亦不可信。因此,該份證言依法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蘇某、何某、楊某證言與本案無關,依法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傅某證言稱“他們”是通過反向工程研究yy公司產品及其他同類產品獲得的。證明不是雷某和謝某某單獨研發的產品,并且研發也是通過反向工程獲得,設計程序合法
.。
綜上,各證據材料不能互相印證yy公司的商業秘密范圍,各證人證言不能互相印證謝某某全面掌握了yy公司的商業秘密
.。因此,上述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辯護人認為:如果傅XX知道或想起李某某屬批捕在逃人員,傅XX應該按照組織原則向湘東公安分局領導請示匯報,是抓捕李某某,還是不抓捕以及對李某某應該如何處理的問題,如果分局領導指示抓捕李某某,而傅XX不抓捕,那么傅XX就存在包庇放縱李某某的問題,如果傅XX不知道或沒有想起李某某屬于批捕在逃人員,或者雖然想起但卻沒有向湘東分局領導請示匯報,則是一個組織性原則性不強、工作失職的問題,前者依法構成犯罪,后者則屬于組織性原則性不強、工作過失的問題,依法不構成犯罪。
■舟山市普陀區看守所以案說法--扣車行為不合理
根據受害人李某警官的陳述,其處理的此次交通事故屬于非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的發生的一起輕微追尾事故,該事故成因清楚,亦沒有發生人身傷亡。據當事人陳述,當時電動車車主與對方協談金額僅為300元的賠償費事宜未成。根據《交通事故處處理程序的規定》,該事故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收集證據需要,可以扣押事故車輛。從反面講,扣押事故車輛是為了調查收集證據,以便更準確地認定事故成因。但對于本次追尾事故,成因顯然已經很明確,賠償金額也極小。對調解未成的,交警應在固定好相關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而扣押車輛將會造成拖車費以及車輛存儲費等一系列復雜費用,數額可能高于賠償總額,在該起輕微交通事故中適用扣押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顯然不合情理。被告人等正是基于這樣一種經濟利益衡量的考慮,才動手阻礙交警扣押電瓶車
.。應該來說,交警的處理行為是執行職務的合法行為,但稍顯粗糙又不合理的執法行為可能引發了被告人的反抗情緒。懇請審判長注意這樣一個引發被告人犯意的細微情節,給予被告人劉某從輕處罰。
■舟山市普陀區看守所以案說法--走私
關于走私汽車未遂這一宗,李某和吳某某、趙某某走私汽車從前后持續了一年多時間,走私通關即遂的有57宗,通關未遂的只有六宗
.。在通關即遂的57宗中,起訴書中沒有哪一宗把李某當成貨主,而在通關未遂的六宗中,李某每一宗都成了貨主或.同貨主。還是一樣的走私方式,貨物還是那些貨物,出口報關單位和進口報關單位還是那些單位,惟一的不同就是前者通關即遂而后者通關未遂
.。本辯護人認為公訴人對這兩部分走私貨主做出的截然不同的認定是完全不合邏輯的,莫非只要沒有確鑿的貨主出面提貨,就可以歸責到李某頭上?用三星公司出具的證明材料來證明該走私貨物不是三星的貨物,這樣的證明不等于涉嫌犯罪人自己 證明自己沒有罪嗎?吳某某、趙某某尤其是趙某某在香港有車行,本案57次走私汽車都是趙某某、吳某某的車(他們兩人實際是合作伙伴),何以惟獨被查扣的報關末遂的這六宗就成了李某的汽車了呢?不是已經有證據證明這些汽車的拍賣,相當一部分后來亦都由趙某某出面買回去了嗎?又據李某當庭陳述,關于.同走私汽車一事,李某是向趙某某交過對保金的,如果說這些被查扣的汽車是李某的汽車或李某在這當中占有股份,那么李某干嘛還要向趙某某提供對保金呢?試問一下,公訴人除了出口報關公司與李某沾邊這一點以外(這一點在前面57宗中亦有)還有什么證據能證明這些貨是李某的貨而不是趙某某、吳某某的呢?李某出面到海關的事實不能證明貨物就是李某的,作為負責通關的李某在貨物出事之后出面幫忙是理所當然的事。
■舟山市普陀區看守所以案說法--徇私枉法
徐某某自任公安分局法制科科長后,徐某某根本沒有利用職務之便和職務的制約..向梁久萍打招呼,將此案撤案或者不移送.審查起訴,以達到包庇李某某不受追訴的目的
.。
徐某某參與了商量為李某某辦理取保候審只是公安機關和.的一個工作業務上的協商,且商量為李某某辦理取保候審并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的犯罪行為
.。根據刑訴法第58條之規定,辦理了取保候審后,公安機關、人民.、人民.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由此可見,既使為李某某辦理了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也不能達到包庇李某某不受追訴的目的
.。
■舟山市普陀區看守所以案說法--主觀惡性較小
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著一些問題,假冒商標的商品充斥市場,在我們的生活中實是太多了,這些嚴重的影響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在被告人所經營的市場中,她周圍的很多人都在經營假冒商品,包括和徐某某.同經營攤位的另一位業主是經營假冒的喬丹品牌,正是因為多,在普通的老百姓眼中,賣假貨也是司空見慣,有時明知是假,因價格便宜也樂意買假。再加上被告人文化知識少,只讀了小學一年級,法律意識淡薄,不知不覺的觸犯了法律
.。辯護人在此并非是要為社會上銷售假冒商品的行為進行辯護,而是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目前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上存在的一些問題,在大多數人的觀念沒有完全轉變過來時,對被告人能夠從輕處罰
.。
被告人徐某某是社會上艱難生活的小商販,家里有三個小孩要撫養,還要贍養父母,家里經濟條件比較困難,為了掙錢弄了一個這樣的小攤位,看到市場上其他人在賣假貨,也賣起了假貨,每雙鞋加價幾元錢進行銷售,其獲利是很小的。
本案應直接以指控的合同詐騙罪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不能成立,宣告被告人徐某無罪并予以釋放。
■舟山市普陀區看守所以案說法--取證違反法定程序
本案自立案偵查開始,即存在偵查機關調查取證違反法定程序、缺失關鍵證據、證據存在諸多無法合理排除的疑點和矛盾、證據不足等嚴重問題
.。以現有證據,指控被告人徐某構成合同詐騙罪,結論只有一個,那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
應當指出,被告人徐某對于本案的發生其自身也具有一定過錯,相關證據顯示,被告人在日常經營特別是合作、借款、融資等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規范行為,雖然受到當今社會不誠信風氣的影響,但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誠信不夠,也是導致其身陷囹圄悲劇的原因之一。
由于徐某被刑事拘留逮捕,其所苦心經營的三家公司已倒閉,數十名職員失業,對外享有的巨額債權無法追討,經濟損失慘重。
在被關押的三年多時間里,被告人徐某認真學.了法律知識,提高了法律意識,對自己的行為進行了深刻的反省,吸取了教訓。
■舟山市普陀區看守所以案說法--擅自動用公司資金
公司歸還他人債務,是經營權行為,法定義務行為,合法行為,無需董事會和股東會批準
.。不受任何規章制度的約束。公安機關在本案中化了很大精力去審查有沒有董事會同意,有沒有違反財務制度,是不懂得公司法、合同法的基本常識。
動用公司資金歸還借款,要不要董事會同意?控方起訴的一個理由,是被告還錢給自己,沒有經過董事會同意
.。法庭審判時,審判長也多次問了這個問題,鄒有沒有權力,不經董事會同意就把公司的錢還給自己
.。這其實是對《公司法》、《合同法》的一種誤解。..,林、鄒兩人占華軟學院股東會80%股份,完全有權決策;第二,朱漢邦因為有矛盾常不到學院,從來不參加會議,他的個人股份是間接持有10%不到,影響不了決策;三、這5000萬錢借入時,就根本沒有經過董事會討論,還款自然是同樣適用這樣的程序;四、這個還款不是一種開支,而是履行一種合同義務,屬于經營管理權范圍,合同義務范圍,不同于單方義務的開支,而雙方約定的合同義務,沒有任何損害公司的利益,無需經過董事會股東會同意
.。
因此,控方的這一指控是不能成立的。歸還合同借款,是一種法定義務,無需經過股東會董事會的同意,是經營權范圍內權限的。朱漢邦的報案理由,就是違法基本法律常識的
.。
■舟山市普陀區看守所以案說法--
至于徐某某,吳某某的證詞也同樣不能采信。馬某某打電話通知他們說,張出逃后找回來了,當時住在東門的酒店,在酒店對儲備庫被騙活動經費去向進行對質。當時在場的人有徐某某等,而劉××的女兒徐某某兒子證實說:“儲備庫給的185萬元活動經費張友國當時承認是他拿了。”顯然,馬某某面臨年歲已高的父親將再次受牢獄之災時,子女將做出有利父親的證詞是可想而知的。事實上馬某某,石和平的證詞卻截然相反
.。馬某某的證言是不但張友國當時沒有承認拿儲備庫的活動經費,反而證實:“當時商量后,劉平說他父親年紀大了有病,這個事由張友國頂著
.。我當時也給張友國做了工作,這個事情你先頂著(見公安卷正卷第124頁)。據石和平證實:“劉××的女兒,兒子問張友國錢是不是他拿了,張友國當時沒有作聲(見公安卷正卷第75頁)。做為石和平在與自己的利益攸關之時,追錢迫切的他難道會做假證?由此可見,劉利頻、劉平在公安機關所做的證言也不能采信,帶有很大的偏見性,并不是當時客觀事實的真實反映。故此他們的證言同樣也不能做為證據使用。
■舟山市普陀區看守所以案說法--犯罪事實尚未查清
對于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的事實,受害人及證人謝某某等均陳述的是上半年六七月份,特別是證人謝某某,非常確定的認為“去年六七月份,那段時間我給她洗澡,要我不要洗她的下身,她說她的下身痛”,而相關證人證言均證實受害人只是在在涉案幼兒園讀書,犯罪時間不可能是受害人的陳述的時間。被告趙某某及證人胡某某(被告配偶)因改變之前供述,犯罪時間更加無法確定。
對于被告實施犯罪行為時,證人胡某某(被告配偶)在不在家的事實。被告人趙某某第1次供述稱,當晚和妻子帶著2個小朋友躺在床上看電視;從第2次才開始供述妻子出去打牌不在家,直到犯罪行為實施完畢以后,胡某某(被告配偶)才回家發現。而受害人稱睡著后,證人胡某某(被告配偶)才離開,犯罪行為實施時,胡某某(被告配偶)正好回來
.。對上述事實,被告與受害人、證人的供述完全不一致,沒有其他證據予以查證。
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具體情節事實,受害人周某兩處提到“磊伯伯趴在我身上”,“雙手撐在床上”,且其先處于驚醒狀態
.。被告所有筆錄均稱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是側臥,且受害人處于睡眠狀態;證人胡某某(被告配偶)的筆錄也陳述稱受害人系在其到家后才醒來
.。
受害人是否因被侵害而受到身體上的傷害,證人胡某某(被告配偶)稱撕裂傷的具體位置系外陰外側,而證人謝某某稱系稱處女膜已經破裂,而相關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又顯示沒有任何撕裂傷
.。
上述事實均是認定被告人趙某某是否實施過犯罪行為的重要事實依據,在上述事實沒有查清的情況下,不宜認定趙某某構成強奸罪
.。
■舟山市普陀區看守所以案說法--濫用職權
辯護人不認同公訴人關于馬某某和顧某某在出警現場存在粗暴執法、激化矛盾的濫用職權行為。我記得在昨天的庭審中,有一名出庭證人河南籍民工李康,這位23歲的孩子說他之所以沒有及時配合馬某某核實身份,是因為馬某某等人到現場后沒有出示相關執法證件,可能是假警察,才敢于大聲指責馬某某和顧某某態度不好,于是,馬某某厲聲說出“對待犯罪嫌疑人還要態度好嗎”便成了公訴人所說的“粗暴執法”
.。在這里辯護人不得不對警察的職能和警察的職業特點作一點分析,來澄清人們對警察執法的錯誤認識
.。警察是什么?是國家暴力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警察代表的是國家的權力和法律的權威,他在執行職務過程中以及采取執法措施時具有明顯的國家性和強制性
.。警察的職業特點也與眾不同,執法對象復雜性,工作具有艱苦性和危險性,職業形象具有嚴肅性,其嚴肅性體現在紀律嚴明,警容嚴謹,形象威嚴
.。警察的工作語言帶有命令性,他在事發現場提出的每一項要求都是必須執行的。我們或者可以把這樣一種現象理解為警察的職業病,但是這就是警察,這就是在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現場從事執法行為的警察
.。我們通過視頻回放,發現顧某某和馬某某剛開始是心平氣和地去了解情況,然而十多名民工表現的情緒異常激動
.。不是馬某某等出警警察激化了矛盾,而是十多名民工憑借人多勢眾引發事端,警察不得已采取了嚴厲的口頭制止措施。公訴人將馬某某根據警情需要發生的態度轉變認定為“粗暴執法”毫無道理
.。我們同意馬某某的說法,當時的言語不夠規范,但是充其量是個違紀問題。
■舟山市普陀區看守所以案說法--詐騙
汪某..次的訊問筆錄記載:“徐某某說他因為詐騙的事剛剛從牢里出來沒多久,不出面,于是叫我(汪某)扮醫生的孫子朱某某小小、馬某某兩個就負責牽人、帶人,還說起過朱某某甲車子的問題,要按130元錢的租費算,油錢、過路費均攤,騙得的錢按五個人平分。”從這些內容看,汪某在本案中還得聽從他人安排;其二,本案朱某某甲、馬某某二人是夫妻..,朱某某小小與朱某某甲又是親兄妹..,且朱某某甲、馬某某、朱某某小小與徐某某均是桑植縣劉家坪白族鄉雙某橋村人,汪某是桑植縣澧某某村人,與他們不太熟,相對而言,其他被告人在每次犯罪過程中的聯系要緊密些,作用力自然要大于汪某;其三,朱某某甲、馬某某還提供交通工具,他們分得的錢財比汪某要多,利大責任也要大,以此,也可以認定汪某處于次要地位;其四,在具體作案過程中,既分工又協作,有牽人的、帶人的、看人的、神醫不同的角色,如果沒有牽人的角色裝病人去找到被騙的對象,若沒有帶路的角色把被騙的對象帶到神醫面前,若沒有看人的角色負責警戒,即只要其中某一環節出現問題,“鏈條”一斷,扮神醫角色的人也無法實現“調包”,且在具體作案過程中,所有的被告人扮演的角色是不固定的,是不斷更換的,且好幾次案件,汪某沒有參與,所以不能單的以2012年6月1日是汪某扮演神醫完成“調包”,騙到的金額 ,達到2.5萬元之多,就認定他在被公訴機關追訴的犯罪整體中起主要作用,而要綜合分析各種因素作用力的大小,確定主與從;其五,在法庭調查時,己查明幾被告人系相互邀約;其六,通過偵察查明的事實(記載于起訴書的第2、3頁)看,徐某某涉案金額為37322元。馬某某與朱某某甲夫妻二人涉案金額均為36482元,朱某某小小涉案金額為34122元;汪某涉案金額為33322元,可見汪某犯罪次數最少、涉案金額最低。
從多個方面綜合分析,被告人汪某在.同犯罪中要聽從于別人安排、作案中的聯系程度沒有其他人緊密,作用力相對較小,所分的錢最少,作案次數也最少,且涉案金額最低,因此,汪某在犯罪中處于次要地位,是從犯。應當對汪某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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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如何申請國家賠償金 個人如何申請國家賠償金一、個人如何申請國家賠償金(1)首先,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人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2)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以及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機關。行政賠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3)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欠錢不還怎么辦警察不管嗎
欠錢不還怎么辦警察不管嗎
欠錢不還報警無法解決問題。
欠錢不還屬于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警方介入的會很淺,不會深入進去,最多也就是調解調解,不會立案。如果以詐騙罪來報案,那么警方會非常慎重,
欠錢不還的人是否能構成詐騙罪還不一定,所以,通過報警是無法解決
欠錢不還這個問題的。
欠錢不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欠錢不還是民事糾紛,那么就可以通過訴訟來解決。1)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債務屬實。2)向
法院起訴,申請訴前財產
保全。3)
法院起訴、立案、庭審、判決。4)勝訴后,如果對方在判決生效后規定期限內沒有
還錢,可向
法院申請強.
鼻骨輕傷二級鑒定標準如何賠償? 鼻骨輕傷二級鑒定標準如何賠償?鼻骨輕傷二級鑒定標準需要根據受到傷害的具體治療的費用,還有導致誤工的費用來進行金額判斷。輕傷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另外還需附帶民事賠償,民事賠償方面包括
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還需要看是否構成
傷殘,農村還是城市戶口,每個案件情況不同賠償數額不同故意傷害身體致輕傷(偏輕)按列情形處罰:(一)故意傷害身體致輕傷(偏輕)處管制、拘役或者期徒刑犯罪情節輕微免于刑事處罰(二)故意傷害身體致輕傷處二期徒刑(三)故意傷害身體致輕傷(偏重)處二三期.
勞動者可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三種方式有哪些?
勞動者可以主動解除勞動
合同三種方式有哪些?一、勞動者可以主動解除勞動
合同三種方式有哪些?勞動者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1.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按照《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后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無補償。2.用人單位存在《勞動
合同法》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
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余的
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
工資),并辦理離職手續等;3.用人單位.
欠錢不還人玩失蹤怎么辦
當事人一定要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到
法院提
起訴訟,要求對方
還錢。應當注意的是,這個環節,關鍵是及時
起訴。
起訴后可以通過法律永久保護自己的權利,如果不及時
起訴,過了訴訟時效,將來再訴,有可能因為訴訟時效已過,會永久喪失自己的權利。送達程序走完后,后邊就可以按預定的時間和地點開庭。如果被告經兩次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法庭可以缺席判決。所謂缺席判決,并不是法官不問青紅皂白,一律判原告勝訴,而是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如果原告提供的證據支持其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會判原告勝訴。如果原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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