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東市看守所位于江蘇省啟東市匯龍鎮長江路,是啟東市...看守所,俗稱啟東呂四看守所
.。
啟東刑事律師提示:啟東市看守所不準家屬探視,只有律師才能見到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去啟東市看守所會見面談、了解案情、取保候審、提供法律幫助、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符合犯罪等,爭取從輕處理、維護合法權益。
⊙啟東市看守所相關單位:
啟東市...地址:啟東市民樂中路516號
⊙啟東市看守所律師談:親人被拘留了怎么辦?
許多人因為觸犯法律被偵查機關立案偵查,人一旦被羈押,其親人往往處于惶恐、慌亂的狀態而不知所措,不知親人所犯罪,為何被帶走。所以,此時家屬或親人最急切的愿望就是能見上一面,了解到案情。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家屬在偵查階段是不允許會見的犯罪嫌疑人的,除非是案件偵查的需要,偵查機關主動安排
.。這也就切斷了家屬與犯罪嫌疑人見面溝通,了解情況的可能性。因此就有家屬去“找人”,四處活動,打聽情況,為了能了解到情況“饑不擇食”,甚至不惜花費重金
.。結果不少人為此上當受騙
.。
其實,很多家屬也可能會在..時間想到請個律師,但他們或許會受到偵查機關辦案人員告知請律師意義不大等這方面言論的影響,而總是相信“..”,認為律師起不到什么作用
.。他們并不解律師在偵查階段究竟能做些什么,能起到什么樣的作用。
偵查階段律師有哪些權限呢,根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及新頒布實施的《律師法》,律師在偵查階段有會見權、通信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罪名權、復印法律文書權、調查權,申請取保候審權。其中最為重要和核心的權利就是會見權。
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作用主要有:
1.可以了解到最真實的案情
.。在會見犯罪嫌疑人之前,律師的了解總是建立在家屬的敘述以及一些道聽途說,這些情況一般不完整、不準確。因此律師會見到犯罪嫌疑人會了解到最真實、全面的信息,并依據這些事實判斷罪名和案情的嚴重程度
.。在此之前律師雖然也可以通過犯罪嫌疑人家屬所提供的信息大概推斷出涉嫌的罪名,但可能不準確,有些罪名還要依據案情與證據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有經驗的律師會見后就能判斷出罪名,也同時能判斷出偵查機關所定的罪名是否準確,律師就可以決定是否提出反對的意見
.。在罪名可能會有疑問或爭議時,偵查機關往往會傾向于給犯罪嫌疑人定較重的罪名,而不同的罪名直接影響到量刑,因此律師在此階段最為重要的一個作用就是通過會見了解案件對偵查機關所定的罪名提出異議與并提出法律上的依據
.。
2.通過會見直接給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嫌疑人一旦被刑事拘留,心理上極度緊張,也會感到孤獨、無助,對法律也不了解,尤其關心的是自己何時能出去,在此情況下就可能在部分偵查辦案人員的威脅、誘供下作出對自己不利的、甚至違反事實的供述
.。而一旦律師會見后就會詳細給犯罪嫌疑人講解法律所規定的有關權利,這樣使其心中有底,知道偵查機關哪些做法是合法的,哪些做法是不合法的,對于不合法,犯罪嫌疑人自己就可以拒絕、抵制,不會因為偵查機關違法操作而承擔不應承擔的責任
.。
3.通過會見可以了解到偵查機關掌握了哪些證據并最終確定調查取證的重點。這一點很重要,是否犯罪,犯什么罪,最終是要用證據來證明的,如果沒有證據任何機關也定不了罪
.。經驗豐富的律師通過會見,了解偵查機關問了哪些問題,嫌疑人是怎么回答的,就可以判斷出偵查機關掌握了哪些證據,哪些證據沒有掌握,甚至可以判斷出偵查機關下一步的偵查方向與思路。這對于律師有針對性的辯護是非常重要的,也可能決定辯護及代理的效果。新《律師法》賦予了律師調查取證的權利,而律師的調查取證要想取得效果,一定要去調查最能說明問題的、對案情最為關健的事實。而哪些是最為關健的事實,這需要通過會見才能實現。
4.向偵查機關提出法律意見書
.。通過會見了解到偵查機關行為是否合法,若發現偵查機關有刑訊逼供,有超期關押、定罪不正確,情節顯著輕微等情況,即可以通過法律意見書的形式向偵查機關提出,要求其改正,或者向有關機關反映
.。在偵查階段,因為情況復雜,偵查機關沒有調查清楚,判斷失誤,得出了錯誤的結論,這都是常常會遇到的現象。而犯罪嫌疑人自己所供述的情況,偵查機關會有所懷疑。而律師通過客觀、理性的陳述與分析、說理,提出中肯的意見,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5.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就是有條件的不羈押,但要接受相關機關監督和調查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分為人保和財保,一般都是財保。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是在犯罪嫌疑人..次被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具有法定權利,而不象許多人所說的批準逮后者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但在實際中律師通過會見,只要認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的,都會向偵查機關提出,或是建議家屬提出。
⊙啟東市看守所律師談證據開示程序
設置證據開示程序時又必須在公平的基礎上重點考慮程序的便利和效率價值。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啟動程序。應當規定控辯雙方都有證據開示的義務,都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嚴格進行證據開示。控辯雙方基于訴訟中相互對立的立場,有著不同的訴訟目的
.。實踐中,控訴方往往掌握著豐富的證據信息,不愿意進行證據開示,而辯方也常常握有致命的“殺手锏”,在庭審中進行“證據突襲”,使得控訴方焦頭爛額,訴訟程序中斷,審判遲延,浪費大量的司法資源。
第二,主持實施程序。證據開示程序啟動以后就要解決證據開示的主體,時間、地點和具體操作規則等問題
.。根據新的律師法規定,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應進行證據交換。基于這一規定,筆者認為證據開示的時間可以定在審查起訴以后至提起公訴之前,地點則可以選在.
.。這一階段,相關的案件已經偵查終結,控訴方掌握的與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有關的證據材料比較集中,選擇一個合適的時間通知辯方進行證據開示可以避免重復、多次開示證據所造成的司法資源的浪費。對于證據開示的主體,應以控訴方和辯護律師為限,非律師身份的辯護人經過.的許可后也可以參與到證據開示程序當中
.。絕對禁止法官參與證據開示,避免先入為主
.。
第三,救濟程序。權利的宣告是以權利的救濟為保障的,無救濟即無權利
.。因此,為了保障證據開示程序的順利有序進行,應當建立對違反證據開示義務的行為進行糾正和制裁的程序機制
.。對于應當開示的證據,經一方要求開示而另一方未開示的,原則上應當禁止其在法庭上出示。確有出示必要的,應當延期審判,給與對方一定的訴訟準備時間,之后才能提交法庭
.。同時,對于這種證據突襲延誤審判的行為,為了杜絕其再次發生,應對相關人員給與一定的懲罰,如經濟懲罰、行政處分或執業紀律處罰等,對于徇私舞弊、故意隱匿、毀滅證據而不向對方開示的,甚至可以依照刑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
⊙啟東市看守所律師談單位自首的處罰與立法完善
根據我國《刑法》總則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再考察我國《刑法》分則對單位犯罪的處罰規定,絕大部分是規定采取雙罰制,即不僅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處罰犯罪的單位本身。由于單位具有非人身性的特點,因此對單位本身只規定了罰金刑一種刑罰
.。對自首的處罰,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的自首量刑原則,同樣,在單位成立自首時也實行相對從寬處罰原則,即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具體表現為減少對犯罪單位罰金的數額。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單位犯罪區別于.同犯罪和集團犯罪,是單位本身的犯罪,具體是由單位決策機構(者)決定,由直接責任人員實施的,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而不是單位各個成員的犯罪之集合。正是單位犯罪的上述特點決定了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具有整體性,即單位刑事責任是單位整體的刑事責任,而不是單位內部全體成員的刑事責任
.。因此,根據罪行相適應原則,單位自首也會產生整體性的法律后果,其自首效力將及于犯罪單位整體以及單位內部所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即二者均適用自首從寬處罰原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單位自首的刑罰適用原則完全改變了我國刑法理論“誰自首誰從寬處罰”的傳統理念
.。那么,這種處罰原則是否會讓沒有認罪悔過的犯罪單位成員也獲得自首從寬的待遇?對此困惑,在司法實踐中完全可以解決。如單位犯罪后,單位集體決議自首,則單位自首成立,在量刑時對犯罪單位和犯罪成員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如果其中有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拒不供述犯罪事實的情形,對這些人適用刑罰時,根據自首的量刑規則“可以”不從輕或減輕處罰。
另外,我國《刑法》規定的大多是絕對不確定的單位罰金制,在實踐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缺乏可量化性操作
.。單位自首成立時,對單位的從寬處罰意味著罰金數額的減少,但因沒有起點罰金的具體數額或范圍作參照,.作出的判決難以體現自首量刑的“從輕”或“減輕”。因此,筆者建議,在現行《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后,增加第三款“犯罪單位自首的,對于犯罪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同時,對刑法分則涉及的單位犯罪應盡量采用比例罰金制或確定罰金制。
⊙啟東市看守所律師談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
犯罪的手段不同。這是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在客觀方面表現出的根本區別。搶劫犯罪在手段上的特征是對被害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的方法,立即獲取財物
.。其犯罪手段的核心是“劫”
.。而敲詐勒索罪通常用將以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親屬,或者以將要揭露被害人的隱私、毀壞其財產等相威脅,或者利用被害人的某種要求、弱點、困境相要挾的辦法索取財物
.。其犯罪手段的特征是以將要施行暴力或某種分割行為相威脅或要挾。其犯罪手段的核心是“勒”
.。比搶劫罪實行威脅的內容要廣,比如,其利用被害人的某種要求、弱點、困境相要挾的辦法索取財物是搶劫罪的客觀要件中所不具有的
.。此案被告人利用被害人因進行違法活動而不敢抗拒,不敢聲張的心理和機會,身著警服,持假工作證、冒充公安人員“抓賭”,當然對被害人形成了威脅和要挾的條件,似乎具備了敲詐勒索罪的特征。但此案被告人并未利用此條件作為犯罪的主要手段逼迫被害人交出財物
.。諸如喝令不交錢財加重處罰,或宣稱不交錢財日后施行某種加害行為,或指定時地交付財物,否則施加暴力等敲詐勒索的手段來實現索取財物的目的。而是利用此條件施行暴力強制,對被害人采取了毆打、罰跪、非法搜身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獲取錢財,使此案具備了搶劫罪的特征。也就是說被告人此時此地利用被害人的弱點不是為了實行要挾來達到敲詐勒索的目的。而是為了更加方便地施行暴力,加大暴力和脅迫的威懾力,以實現搶劫的需要
.。即使此案被告人敲詐勒索和暴力手段同時存在,也應按重吸輕的原則,以搶劫罪認定。
⊙啟東市看守所律師談如何閱卷
1、要以批判性思維,律師的方法論閱卷
.。閱卷審查卷宗,是審查起訴階段的主要內容之一
.。閱卷的過程,就是對偵查機關案卷審查的過程
.。閱卷的目的是為了審查,找出卷宗內的問題
.。閱卷是手段,審查找出卷宗存在的問題是目的。對公訴人的指控事實和證據要敢于懷疑
.。要從無罪推定疑罪從無思維角度入手,在卷宗材料中找出存在的證明被告人無罪但又無法排除的證據,看卷宗中有沒有排除其存在的合理排除的證據
.。
2、律師必須做到親自閱卷
.。現有的律師特別是有一定成就的律師,不親自閱卷,而是由律師助理可其他律師閱卷,然后聽取匯報
.。在好的律師,如不親自閱卷,是掌握不了全部案情的,在法庭辨論中是不能獨自完成辯護工作的。
3、全面閱卷,卷宗是偵查機關偵查工作的結晶,是.審理和作出判決的重要依據
.。在我國現行的審判程序法庭調查審理主要是圍繞卷宗材料進行。卷宗材料是很多的,特別是重特大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經濟犯罪、涉黑集團犯罪案件,卷宗法律..錯綜復雜,被告眾多,有的卷宗多達數十卷數萬頁。律師復印卷宗后,首先要反復閱讀起訴意見書,要根據起訴意見書或起訴書認定的事實對案卷進行全面閱卷
.。不遺漏任何細節
.。通過通閱,達到對案件的基本事實和證據整體印象的程序。找出存在的問題
.。有些刑事案件復雜,卷宗多達數十冊,但閱卷不能走捷徑,要片片都閱,卷宗中每頁材料都是凝結辦案人員的勞動心血,都是與案件有關聯的,如沒用是不會裝入卷宗的。閱卷是個反復的過程,通讀至少要三遍,..遍是粗讀,第二遍是細讀,第三遍是重點讀
.。
⊙啟東市看守所律師談綁架罪罪數形態問題
從司法實踐分析,綁架罪罪數形態的認定主要存在于以下二種情形:一是在綁架罪實施過程中又犯其他罪刑,二是實施組織罪行為過程中又犯綁架罪的,本文僅就..情形加以探討。我們知道綁架罪侵犯的是復合客體,犯罪行為人侵害的不僅是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有時還涉及到生命及健康權
.。
1、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綁架行為實施過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質剝奪其人身自由權,有時還造成被害人重傷和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定綁架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并罰?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不應按數罪并罰來處理,行為人實施綁架致人重傷、死亡結果的發生有時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結果,而是綁架行為的連帶行為,這種嚴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為人主觀上的兩種獨立的犯意,也非兩個獨立行為,刑法理論上稱之為想象競合犯,應當擇一重罪處斷,以綁架罪結果犯量刑處罰。因為重傷或死亡作為綁架罪判處死刑的法定情節,作為包容犯可作綁架情節從重處罰③。
2、綁架人質同時劫取財物。關于這一點理論界分歧很大。筆者認為應定綁架罪和搶劫罪,實行數罪并罰
.。理由有:(1)從主觀目的內容看,行為人綁架被害人是出于勒索錢財為目的,在未搶劫被害人錢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單一性,見被害人錢物后,又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劫走現金,符合我國刑法關于搶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應該將綁架行為和劫錢行為看作是在兩種不同主觀意識支配下的兩個獨立犯罪行為
.。(2)刑法關于綁架罪和搶劫罪并未規定兩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容
.。(3)對已滿14歲未滿16周歲這一年齡段犯綁架罪,一般情節未規定負責刑事責任,可定搶劫罪以解決這一責任或缺的問題。
3、綁架殺害人質后又劫取財物
綁架殺害人質定綁架罪無疑,那么人質被害后,犯罪行為人劫走財錢是否應當作為綁架罪從重量刑情節考慮?抑或是一個獨立的罪名?筆者認為,犯罪行為人殺人又劫財是出于兩個犯意和兩個行為,結果觸犯二個罪名,應當以綁架罪和盜竊罪并處
.。
⊙啟東市看守所律師談現行法律對重婚行為的界定
重婚行為的兩個特征:1.其中一方或雙方均已有配偶,即已有一個或兩個婚姻..存在;2.雙方又結婚。我國是實行婚姻登記主義的國家,在登記主義的原則之下,婚姻..成立的一個必備條件就是依法登記,只有經登記的婚姻..才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八條對此作出了專門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據此,法律只承認和保護經登記的婚姻..。我們可以在純法律層面上給重婚下一個定義,即:一方或雙方都已有配偶而又結婚的行為。其構成可分解為:(1)一方或雙方都已結婚且該婚姻..尚在存續期間;(2)雙方又向民政部門登記。這是嚴格意義上的重婚。
很明顯,即使從字面上的意思來理解重婚這一概念(重復結婚),我們也可以知道,法律對這一類行為作出規定,是為了防止重復結婚,即為了保護在先的合法婚姻..,保護當事人的利益。然而在實際社會生活中,可以對在先合法婚姻造成損害的,除了重復登記結婚之外,還有諸如事實婚、包二奶等行為。這些..雖不受法律保護甚至被法律所禁止,但仍然以其實際存在對在先得合法婚姻家庭..造成破壞。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僅將重婚中的又結婚 限于登記結婚,顯然不足以保護在先合法婚姻..。因此,司法實踐和法學界將事實婚姻也納入重婚范圍而將其稱為事實重婚.
根據以上理解,我們可以對重婚下一個較為準確的定義: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而又登記結婚或者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根據這一定義,重婚可以用公式概括為:重婚=登記婚+登記婚和重婚=登記婚+事實婚.其行為應具備以下要件:(1)一方或雙方都已登記結婚;(2)雙方又登記結婚或不登記結婚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
需要注意的是,重婚行為與重婚罪是兩個相差甚遠的概念
.。首先,重婚行為是一個普遍的法律意義上概念,而重婚罪是刑法中的罪名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重婚行為只有經過.根據刑法規定宣告為犯罪才構成重婚罪。其次,二者的主體不同。重婚行為的主體是重復結婚的雙方,而重婚罪的主體是有配偶而重婚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者,即有可能只是重婚行為主體的其中一方。婚姻是男女雙方的行為,只有一方的行為不能構成重婚;而在刑法中,構成重婚行為的善意的一方(即不知道對方有配偶的一方)是不應該被定罪處罰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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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時需要哪些材料一、望京
勞動仲裁在哪朝陽區望京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地址:東風南路南十里居28號樓二、申請
勞動仲裁時應當提交的材料1、申訴書申訴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申訴書》,《申訴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訴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訴人留存;2、身份證明申訴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申訴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3、能夠證明與被訴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商標注冊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商標注冊需要具備哪些條件一、
商標注冊需要具備哪些條件1、
商標注冊申請人應具備的條件:
商標注冊的我國申請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
商標注冊時,
商標局將按照其所屬國與我國簽訂的
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輸,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2、申請注冊的
商標應具備的條件:(1)申請注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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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很多當事人都不知該怎么辦,其實遇到這種情況時,當事人是可以要求變更
合同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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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一些相關介紹。一、履行不能履行不能又稱“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由于某種原因,事實上已不可能履行債務。履行不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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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
申請勞動仲裁的程序是怎樣的
申請
勞動仲裁的程序是怎樣的在產生勞動爭議的時候,當事人此時可以向當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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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并且不需要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就能提出申請,不過此時申請
勞動仲裁有程序要求,那么申請
勞動仲裁的程序是怎樣的呢?我們在下文中作出了總結,幫助你進行了解。一、申請
勞動仲裁的程序是怎樣的1、勞動者遞交
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2、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
簽了拆遷協議不滿意如何維權
簽了
拆遷協議不滿意如何維權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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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簽訂后可以反悔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判斷如下:第一,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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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簽訂以后,沒有法定的可撤銷或者無效的情形,不得隨意反悔。 即若沒有法定的可撤銷和無效事由,則屬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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