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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壁市法律常識 |
·申請刑事再審有什么條件? 一、申請刑事再審有什么條件?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同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時候,也可以啟動再審程序。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需滿足以下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2、各級法院、檢察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
·翻供影響自首的認定嗎? 翻供影響自首的認定嗎既然認定自首不以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為依據,而是以經查證屬實的當事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為依據。經查證屬實的事實,并不會因為當事人翻供而改變,因此,翻供,并不能改變案件事實,也不能改變自首的事實。如果因當事人翻供而使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那么,原來當事人的認罪實際上并不是自首,本來就不應認定自首。二、自首以后又翻供的如何處理通常認為,自首以認罪為必要,司法解釋也規定,一審判決前翻供的,不能認定自首。這些觀點和規定,未免過于簡單化。首先,自首是一種主客觀統一于主動、如實供述罪行的行為,而不是統一于認罪態度的行為。假如當事人主動投案承認自己犯了殺人罪,甚至表示自己罪該萬死,但是,卻講不清具體的犯罪細節,對此,我們連基本事實都無法認定,當然不會因為其認罪態度好而認定自首。相反,當事人主觀上并不悔罪,只是迫于自認為無法逃避的形勢,抱著爭取從寬處罰的愿
·刑法中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
·被判無期徒刑能判緩刑嗎 一、被判無期徒刑能判緩刑嗎無期徒刑不能緩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才可能判緩。無期的意思就是“沒有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至于罪行性質
·死刑和死緩有什么樣的區別? 死刑和死緩有什么樣的區別死緩是死刑的一種變通形式,不屬于單獨的刑罰種類,這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適用條件、審判程序和刑罰執行方式的不同。1、在適用條件方面,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一般指手段極其殘忍、后果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的情形,死緩則適用于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2、在審判程序方面,凡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訴,均須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而死緩則是無論其是否上訴,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復核;3、在刑罰執行方式方面,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處死,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二、死緩的適用條件有哪
·2023立功可以減刑多少? 一、立功可以減刑多少對于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一)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二)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二、立功后又脫逃能否認定為立功行為人犯罪后又實施了法定的立功行為,但后來又借機逃脫司法機關的控制,再次被抓獲后,對其先前的立功行為還能否認定為立功?立功是行為人犯罪后的一種獨立的有益于社會的行為,它一般與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悔罪表現的關系不大。立功一旦成立,則不論行為人是否認罪,是否逃脫,均不影響立功的性質,在對行為人量刑時,該立功行為仍應予以認真考慮。但在具體如何從輕或減輕時,應與立功后沒有逃脫行為的有所不同首先,人的行為是在特定時空下的實施的,具有歷史性。認定行為的性質,不能脫離特定的時空條件
·女方懷孕期間男方怎么離婚首先 女方懷孕期間男方怎么離婚首先,法律明確規定了,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其次,女方懷孕期間男方想要離婚的,在以下情形中可以提出請求:1、雙方對離婚協商一致;2、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1)女方懷孕是在婚后與他人通奸所致;(2)女方小產后身體健康已恢復;(3)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4)一方對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所以,在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主張離婚的,并不必然無法離婚,屬于以上情況的,仍然可以提出離婚。不過,若是沒有特殊情況的,女方也不同意離婚的,男方不僅在懷孕期間被限制離婚,在孩子出生以后一年內仍然會被限制自由,并要對子女盡到撫養義務,否則的話,女方可以去法院起訴索取撫養費。二、懷孕期間協議離婚要注意什么1、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撫養關系為一體的綜合書面
·傷殘賠償金離婚時也要分割嗎? 傷殘賠償金離婚時也要分割嗎傷殘賠償金是個人財產,離婚不會分割。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63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及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均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引可見,因身體意外傷殘而獲得的賠償費,具有一定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應歸傷殘者本人所有。二、夫妻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一般有以下幾個原則:1、協商處理原則。依《民法典》第1087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2、男女平等原則。依《民法典》第1041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
·出現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出現合同糾紛如何解決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3、仲裁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二、如何選擇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仲裁與
·一、先同居后領證的風險? 一、先同居后領證的風險有哪些同居關系的風險有:1、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2、同居期間,同居者共同財產不同于夫妻共同財產,極易導致舉證困難,從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3、同居者雙方之間沒有相互扶養的法定義務,并且任何一方都可以與第三方共同生活或者結婚;4、同居者互相不能成為對方的法定繼承人。如果決定同居,可以提前在以下方面做好風險防范:1、同居前或者同居期間就雙方同居的財產、子女問題提前做出約定。尤其是在做出大額的投資或消費,諸如買房、買車時一定要簽訂書面協議,寫清楚出資比例和將來有爭議時的分割方式,并雙方簽名,否則沒有在房本上登記姓名的一方會面臨沉重的舉證負擔證明自己對房產也享有份額。2、同居者可互立遺囑,并請公證機關公證或者交由中華遺囑庫保管,避免一方突然去世,另一方無權繼承遺產。二、長期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同居有繼承權嗎?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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