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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解除合同要賠償多少違約金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要賠償多少違約金一、用人單位解除合同要賠償多少違約金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二、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1、公司維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賠償不合理該怎么辦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賠償不合理該怎么辦一、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賠償不合理該怎么辦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如果賠償金與合同約定以及勞動法規定不符合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或者前往人民法院上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
·消極怠工人員如何解除合同? 消極怠工人員如何解除合同?消極怠工人員如何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法》中關于用人單位解除和終止的規定一共4條13種情形,其中并沒有消極怠工一項。這就決定了當員工發生了消極怠工時,用人單位不可能很簡單得解雇了事。在這4條13種情形中,有3種情形在實踐中往往會被用到:1、《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1款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使用這一條款解除,單位首先要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勝任工作。比如公司交付的某個項目,因為員工消極怠工,沒有按時完成,給公司的業務開展帶來很大負面效應。證據點可以抓幾處:一是項目責任書,二是項目的進展匯報書,三是項目沒有按時完成的后果。其次,單位要有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過程。如果
·員工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嗎? 員工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嗎?一、員工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嗎員工當然可以提前接觸勞動合同,不過如果是員工無理由接觸勞動合同可能無法獲得法律規定中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公司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違法相關規定條款的,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也是可以獲得賠償金的。二、法律依據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侵犯專利權的類型有哪些 侵犯專利權的類型有哪些一、侵犯專利權的類型有哪些由于專利有較高的實用價值,所以常常會被侵權。一般情況下,專利侵權通常有生產性侵權、經營性侵權和間接性侵權三種。生產性侵權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生產、制造別人的專利產品;二是使用別人的專利技術直接或間接生產并營利的,都稱為生產性侵權。方法的使用,只要是為生產經營使用都構成侵權,自行設計制造一臺他人專利產品然后為生產經營目的自用,這一制造行為及使用行為也構成生產性侵權。外觀設計專利沒有使用性侵權,而只有制造行為的生產性侵權。經營性侵權實際是指銷售侵權產品而構成的侵權行為。銷售侵權應是明知是侵犯他人專利權而生產制造產品,并銷售。間接性侵權是以直接侵權的成立為前提條件的,如果直接侵權不成立,間接性侵權就不可能存在。而間接性侵權的成立,往往有某種程度上的共同故意或明知,間接性侵權通常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簽訂合同后知道對方無權代理怎么解決 簽訂合同后知道對方無權代理怎么解決一、簽訂合同后知道對方無權代理的對策《合同法》第48條第一款規定,無權代理行為人簽訂的合同被代理人未予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無權代理行為人須承擔后果;該條第二款規定了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即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追認本合同,相對人如屬善意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撤銷合同。該條規定強調了對被代理人利益的保護,也注意了對相對人、特別是善意相對人利益的保護。但在適用該條規定時,亦不能忽略被代理人所承擔的義務,不能忽略對無權代理行為人利益的保護,以與當今民商法律保護交易安全、促進流通效率的價值觀念相合。二、無權代理被代理人的義務在無權代理簽訂的合同關系中,被代理人的最基本、最實質性的權利是對合同的追認權。或曰,被代理人有權對合同不予追認,使自己置身事外,避免合同效力及于自身。被代理人被冒名訂約
·變更合同的條件是什么? 變更合同的條件是什么?變更合同的條件:(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或者法律的規定改變原合同關系的內容。因此,無原合同關系就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合同關系這一前提條件。同時,原合同關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或者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即不存在合同關系,也就談不上合同變更。(二)合同變更須依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或者依法律的規定并通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合同變更主要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在協商變更合同的情況下,變更合同的協議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的方式來欺騙或強制他方當事人變更合同。如果變更合同的協議不能成
·破產清算與非破產清算有哪些區別 破產清算與非破產清算有哪些區別破產清算與非破產清算對于企業而言是截然不同的清算方式,其中因破產清算是企業申請破產后由清算組介入而清算,所以二者在清算時會計處理也是大有不同。下面就由我們帶您了解一下二者到底都有哪些不同。破產清算與非破產清算有哪些區別(一)區別一:關于破產企業對外擔保的會計處理《破產規定》第23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根據該規定,破產企業如果在宣告破產之前對外提供擔保,債權人可以向申報債權。因此,由于企業宣告破產從而使破產企業的潛在義務轉化為現時義務并且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將或有負債確認為負債的條件,故清算組應當將擔保債務補計入賬:借:清算損益,貸:其他應付款。(二)
·合同中延遲交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應該怎么辦? 合同中延遲交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應該怎么辦?一、合同中延遲交貨,合同未約定違約金應該怎么辦1、合同未約定違約金,也可以主張違約金。《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3、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之規定,損失賠償不是必然要約定的,如合同中未約定損失賠償,但,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仍應當賠償。對于金錢給付義務中,因遲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預見的應當就是利息損失,即該筆款項被占用后,
·破產清算的充要條件有哪些 破產清算的充要條件有哪些一、企業破產清算的充要條件公司破產,是指對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由債權人或者由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還債。破產清算的充要條件有如下幾條:(一)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指公司在經營中陷入困境,不能償還債務或者不能繼續償還債務。償還的能力表現于:1、公司的負債超過公司的資產,出現資不抵債的情形;2、是指公司的負債雖然未超過公司的資產,但由于種種原因,公司無力調動資產還債;(二)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不管是主觀還是客觀因素造成的,公司已無能力償還已到期應依法償還債務的情形。公司出現上述情況,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企業經人民法院批準宣告破產,才可以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二、破產清算法律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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